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制度》 谁有,谢谢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收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单位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报企业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本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工作建议,执行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第五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二章 风险监测和实施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开展的常规性监测活动。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第八条 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
(二)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数量、采样来源、检验项目;
(三)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应根据要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办公室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章 风险评估原则和实施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部门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主管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安办。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组织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应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风险评估结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污染,是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害物质。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