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的防护措施包括哪些

 在线之家   2023-10-18 21:03   144 views 人阅读  0 条评论
摘要:

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措施: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健全职业

  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1、组织制度管理落实。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

  (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说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6、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预防职业暴露的措施有哪些?

  医院职业暴露预防处理措施

  为维护医务人员及其他部门有关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在工作中发生经血传播疾病如:梅毒、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尤其是艾滋病等职业暴露感染,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后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少经血传播疾病的病毒感染,特制定具体预防处理方案. 一、 职业暴露

  1.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防治工作及相关工

  作的过程中意外被经血传播疾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经血传播疾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乙肝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2. 数据分析表明: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及防护措施,医护及检验等人员的职

  业暴露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二、 职业暴露的预防措施

  1. 医务人员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

  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2.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

  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3. 在诊疗、护理操作工程中,有可能发生病人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

  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如:外科手术、口腔治疗、消化道内镜、泌尿系内镜等专科检查诊疗).

  4.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

  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5.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

  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6.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

  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7.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

  针头、刀片等锐器.

  三、 职业暴露后的预防处理

  (一) 紧急局部处理:

  首先应立即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包括轻挤出血、清洗、局部消毒等.

  1. 用洗手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 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洗手液和流动水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 对被乙肝病毒暴露的粘膜或伤口尽早施行被动免疫. (二) 登记、免疫接种、上报、随访制度

  1. 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医院组织相关专家对暴露发生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报告预防科并对暴露者及患者进行相关的血清学检查及随访、监控。

  2. 根据暴露病毒的种类及病毒载量,对暴露人员实行预防用药方案。 (三)不同病原暴露后的处置

  1暴露于HIV(血源性疾病)的处置。有以下三点 (1) 预防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超过24h,并建议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2) 暴露后尽早获得血液标本进行HIV检查,定期检查血清转化,并及时向医院的有关部门报告,包括其它疾病。 (3)

  医院应立即采取感染源患者的血清学进行检查。

  2 暴露于HBV(血源性疾病)的处置 有以下三点

  (1)对于既往已有免疫,其抗体HBs抗体>10mlU/ml时,不需要进一步治疗。

  (2) 对于没有免疫力的人,应尽早使用预防性肌肉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最好48h内,最迟<1周)。同时进行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即开始时肌肉注射10ug ,1个月时10ug ,6个月时10ug 。   (3) 暴露于HCV(血源性疾病)的处置 丙型肝炎病毒感染途径同乙型肝炎。目前虽然没有丙型肝炎暴露后的治疗方法,但也必须检查血清转化。对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感染源患者,也必须检查HCV感染。对暴露者应定期随访监控。追踪6―9个月。   医院感染管理科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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