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北京交通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障北京交通大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结合高考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交通大学,简称北京交通大学;英文名北京交通大学,缩写为BJTU。学校法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上元村3号。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69号。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由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人民 *** 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建。是全国首批设有研究生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高校。2017年,学校正式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
2021年,北京交通大学(GB 10004)和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GB 19004)将继续采用两个代码招生,分别制定计划和招生。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北京交通大学毕业证,即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北京交通大学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招生除普通招生外,还包括校本部中外合作办学、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国家专项、南疆计划、民族班计划、mainland China *** 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合作计划、港澳台侨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高职(专科)招生都是普通招生。
第四条2021年招生专业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以下简称“七个本科专业”。高职生(大专)就读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庄(北京公交集团公司党校)。
标准的本科学制为建筑学专业五年,其他专业四年,第二学士学位两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标准学制为三年。
第五条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北京交通大学成立由校长、主管招生的校领导、主管学生事务的校领导以及本科学院、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的决策机构。根据工作内容,下设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工作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组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组,均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院及威海校区领导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
第七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对高考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本科学院,负责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的规定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并报送本校招生计划;
(三)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
(五)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六)组织协调新生复试工作;
(七)组织我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负责考试安全和疫情防控,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报学生就读的省级招生办公室;
(八)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九)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往年办学条件和省级计划,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导向、近年高考招生人数和质量等因素,确定省级招生计划和相关专项计划, 毕业生就业情况,各专业考生对我校的认可程度,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情况。 各省招生计划具体人数要求和选考科目以各省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十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高职(专科)招生不设预约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未按省份编制的其他招生计划,用于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内地 *** 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合作计划的招生,以及艺术类专业的预留。
第四章入学
第十二条北京交通大学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备案(备案)
1.按照批次依次志愿填报,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根据各省学生情况,可适当调整。
2.本校区和威海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均为英语学校,大量课程采用英语授课,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对英语基础要求较高。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表格。
3.各类招生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承认
1.进入档案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考核合格后,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分数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划分专业。分专业的时候没有专业级别的区别。承认备案结果中包含的国家政策加分项,更高不超过20分。高考所有加分和分值不得用于我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2.对于录取和分专业,如果投档结果相同,则按照各省(区、市)确定的相同排序规则录取。凡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符合录取条件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转入未完成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3.在内蒙古自治区,除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类型的专项计划外,按照“按专业志愿1:1录取计划”的规则进行录取。
4.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只招英语考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设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所有高职(大三)专业均只使用英语授课。其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大量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对英语基础要求较高。非英语语言的考生应认真填写。
5.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6.对于志愿按顺序投档的批次,如果之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以录取非之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之一志愿考生仍有生源不足,则按照相应省份的安排进行招收。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根据相应省份的安排招收志愿录取。如果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特殊类型招生
1.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第二学士学位等各类招生。,按照相应的招生简章及相关规定执行。
2.民族班计划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考生投档分数不得低于学校普通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投档线以下40分。
*** 高中班、新疆高中班考生所在省份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其专业应符合相应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对经省招办审核确认被我校录取的本科、高职(专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并加盖北京交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校区报到。
第十七条按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录取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威海校区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北京总部校区。威海校区不同合作方开办的专业不能相互 *** 。按照学校当年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转专业的具体政策。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令第41号)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复试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除艺术类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学校本部所有本科专业学费一般为每学年5000元或5500元,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设计类专业每学年1万元。
纳米材料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学费为每学年6万元,在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该校当年学费标准缴纳。机械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在校本部学习期间学费为每学年52000元,在澳大利亚卧龙岗大学学习期间费用按对方标准收取。以上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外国留学期间保留学籍,每年按国内同等层次理工科学生学费的一半缴纳学费。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学费5万元。在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学习期间,你要按照学校的标准缴纳学费。
威海校区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每学年8.5万元,其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8万元。
我们校区住宿费每学年750元到1200元不等,视住宿条件而定。威海校区住宿费每学年1200元。
如国家调整收费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高职(初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每学年在750元。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凡考上高职(大三)专业的学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完整的“奖、助、贷、勤、补、补”的资助体系,确保贫困家庭学生成长为全方位的人才。报名当天,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绿色通道”。持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入学,暂时不用交学费。
第二十二条受理考生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jwss@bjtu.edu.cn。
第二十三条协商方式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 *** :010-51688441
威海校区 *** :0631-3806000
高职(学院)(清河职业技术学院) *** :010-62905445
学校网站:
招生网:
微信官方账号:bjtuzs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的招生工作应当遵守章程。
第二十六条招收港澳台侨应当遵守章程。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各媒体摘编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